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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澎湃情报( thepaper )报道称,南京十六旬阿婆高消费185万元购买南京银行“鑫元基金”产品,到期后,本金损失达25万元。 她说南京银行财务经理销售该基金时不仅没有提示任何风险,而且有6%-8%的利润,这种方法违反了银监会的相关规定,造成自己的损失,要求相关赔偿。 年8月15日,此案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 原告:风险告知原告高向澎湃购买了“鑫元基金”,这是南京银行新月湖分行的一位资产管理经理的力量。 这个理财经理向她出售这个基金时不仅承诺有6%-8%的利润,而且没有出示风险。 高先生认为南京银行的方法违反银监会的相关规定,造成自己的损失,要求相关赔偿。 在审判现场,原告高先生没有出席,委托亲属和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作伙伴王浩律师代理诉讼。 南京银行新月湖分行由其代理律师、江苏高律师事务所合作伙伴王海涛出席并应诉 原来,高先生在南京银行资产管理经理的积极推荐下购买了“鑫元一年定期开放a”基金。 财务管理者论述了该基金的“债券型基金”、“无风险”,给高先生带来了误解,最终导致了高损失 原告代理律师王浩说,根据银监会相关规定,南京银行对投资者有“适当定位”和“合理风险揭示”的义务。 也就是说,银行有义务对投资者进行风险判断,根据判断报告推荐合适的投资产品,向投资者明确产品的风险 王浩表示,高先生以前进行的风险判断已经到期,但南京银行在高预约产品之前没有再次进行风险判断 关于没有对原告做出风险判断的指控,被告方南京银行的律师说,对投资者进行风险判断确实是对银行的义务,但银行不能强迫投资者做出风险判断。 如果投资者自己放弃风险判断,风险自己承担。 南京银行认为原告高先生在交易申请书上写明“本人风险等级失效,自行承担风险”,表明本案属于上述情况。 原告方面反驳说高先生没有在上述申请书上签名。 据信息,该申请书的银行在栏和样式条款中出现了投资风险自己负担的表现,表上只有一位资产管理者的签名 银行:签署合同后,根据“自我负担风险”鑫元基金官网发布的资料,“鑫元一年定期开放a”产品为债券型基金,其中投资债券资产的比例在80%以上,这样的投资稳健,风险低。 投资资本类资产的比例在20%以下,这种投资包括股票、票等形式,收益高,但投资风险也高 年下半年股市震荡,铁元基金净利润下跌,高先生等投资者的权益受损 王浩说,高先生不知道购买的一些产品将进入高风险的股票投资市场 旁听审判的投资者反映了澎湃情报类似的境遇,她在购买产品前多次向资产管理者强调“不买股票”。 “如果你(银行)说我有20%的投资股票,我就不买了。 我要买其他的(产品)。 ”这位投资者说 王浩强调原告不是因为投资受损而起诉南京银行,而是因为南京银行未能履行法定的新闻告知义务,导致了投资者的损失。 被告王海涛表示,“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 )的规定,投资者必须自己评价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决定风险,自己承担,基金管理者说“投资本基金不保证一定的利润,不保证最低利润”。 王海涛解释说,基金合同与其他合同不同,投资者购买基金,持有基金份额的情况下,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承认基金合同,表示受基金合同的制约。 原告高先生的行为满足上述情况。 因为这位高先生需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自己承担投资风险 原告方面表示,在原告购买基金份额之前,南京银行尚未确定通知上述消息 对于陪审员的提问,被告代理律师王海涛承认,南京银行没有书面通知高先生上述消息,也没有提供可以得到该消息的相关页面的地址。 原告王浩代理律师表示,该产品的许多预约者是文化水平有限的老年人,没有能力在网上阅览相关资料,“他们可能无法打开网站”,因为南京银行认为没有履行提示风险的义务。 万人购买涉案基金审判现场,被告代理律师王海涛说南京银行已经发布了对接方案,99%以上的相关投资者通过协商处理了矛盾。 王浩表示,南京银行的对接方案是让投资者购买南京银行的其他投资产品,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据中国经济网年1月1日报道,南京银行曾经向某客户提供“理财产品预约确认书”,让投资者购买南京银行发行的一年理财产品,预计年收益率在10%左右,在签署此确认书后,代表本人。 原告方面在法庭上说,他拒绝接受这样的调停方案 王浩把这个方案比作“在酒店吃食物中毒,酒店叫人说,掏钱,给你做酒席”。 据澎湃情报年12月17日报道,年上半年,南京银行累计销售“鑫元”的两个基金为28.5亿元,约占两个基金销售总额的75% 购买人数超过1.7万人,主要来自江苏省,其中南京地区销售占有率高,占总行总销售量的近7成 (本文来自澎湃信息,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

来源:零度新闻网

标题:热门:南京银行被指违规兜售理财产品案开庭,争议“有无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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