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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12月9日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发表了“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法律上几个问题的解释(1)”和典型例子。 “解释”是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未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依法履行报告、停止提供互联网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 顾客确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有权主张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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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确定责任负担主体,及时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根据《解释》,客户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向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被指控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生产经营者另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实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最初责任制,不承担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相互责任,及时维护顾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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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切断“黑工作室”食品的生产经营链,从源头打击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解释》规定,生产经营未注明生产者姓名、地址的包装前食品,顾客主张生产者或经营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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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长郑学林介绍说,“解释”确定了EC平台自营和自营的误解责任,促进了食品网购环境的持续优化。 严格关闭流通销售安全,依法惩处恶意和重大不负责任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深入贯彻确定提高客户权益保护力的“四个最严格”要求,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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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共14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法治日报喜欢这个复印件的人还喜欢。

原标题:“确定了! 网络邮购食品权益受损的,EC平台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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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零度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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