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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部发现一些基金会在与其他组织合作开展业务活动的过程中,违反了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违反规定只参加了评估和表彰活动;其他基金会盲目追求专项资金的数量,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失去控制,导致问题频发,社会影响恶劣。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秩序,促进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基金会应严格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12]124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民发[2015]241号)、《社会团体评估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

(二)基金会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过程的监督,不得以挂名的方式参与合作,不得“挂而不理”或“关心而不问”。

(三)基金会未经批准不得开展鉴定认可活动,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提出。已批准设立的鉴定标准表彰项目,基金会不得借鉴定标准表彰活动向选定对象收取、变相收取或摊派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组织合作举办或委托营利性组织举办。

(4)基金会应树立良好的品牌意识,注重高质量发展。

根据管理能力,严格控制专项资金规模,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依法全面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合作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或因忽视专项资金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民政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民政部慈善促进和社会工作司

2019年7月5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黄伟

来源:零度新闻网

标题: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对外开展合作等事项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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