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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日电据报道,新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2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修改突出了保护优先的原则,将原有的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相应修改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扩大和调整了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范围,将立法理念从“限制开发”转变为“保护优先”。秦岭作为地质、气候、生物、水系和土壤等自然地理要素的自然分界线,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陕西将以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保护秦岭,并有效地建设秦岭——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宏贤在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召开的《条例》宣传贯彻电视会议上说。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从“限制开发”转变为“保护优先”

《条例》旨在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提高秦岭在调节气候、涵养水土、涵养水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生态功能,构筑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修订《条例》突出保护优先原则,将原有的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相应修改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扩大和调整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范围,将立法理念从“限制开发”转变为“保护优先”。坚持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方向,规定“核心保护区不得开展与生态保护和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淘汰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的落后产能,鼓励发展绿色循环经济”。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从“限制开发”转变为“保护优先”

本次修编科学划定了保护范围,将核心保护区范围从海拔2600米以上扩大到海拔2000米以上。秦岭主干线两侧1000米以内和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的区域及相关保护区被列为核心保护区,面积比例从0.77%提高到13.92%。在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工业准入负面清单将改为工业准入清单。坚持问题导向,严格约束发展行为。规定在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实施行业和项目的全区域和全过程监管。禁止在秦岭主干线以北开山采石,扩大禁止矿产开发的区域,对房地产开发作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将商品林采伐、恢复和退出水电站、河湖管理纳入制度化和法治化轨道。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从“限制开发”转变为“保护优先”

为建立严格的责任监督制度,新修订的《条例》专门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明确了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督责任,构建了多层次、多领域的监督体系,规定秦岭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自然资源资产流失审计和生态环境破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陕西一直致力于推动秦岭保护的法制化。2007年11月,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月,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了该条例;去年11月,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再次开始对该条例进行修改,并于今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从“限制开发”转变为“保护优先”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秦岭将得到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的保护,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将得到有效建设。”

来源:零度新闻网

标题: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从“限制开发”转变为“保护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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