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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参与者:

为加强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下单或快速下单的股票期权交易(以下简称程序化交易)管理,防范程序化交易可能引发的风险,维护股票期权交易秩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现就股票期权程序化交易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期权运营机构应建立程序化交易准入管理制度,明确客户进行程序化交易的相关要求和管理机制,对客户进行程序化交易实施严格的准入和认证管理。

二是期权管理机构应根据程序化交易管理系统,审核、测试和认证客户使用第三方或期权管理机构提供的自己的交易软件或接口进行程序化交易的申请,向合格客户开放程序化交易权限,并与客户签订程序化交易业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客户未申请程序化交易或认证不合格的,期权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开立程序化交易权限。

3.客户使用自己、第三方或期权管理机构提供的交易软件或接口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事先向期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期权管理机构应在进行程序化交易前开放程序化交易权限。

客户自行进行程序化交易而未开通程序化交易权限的,期权管理机构发现后应及时停止,并向本所报告。

四、期权管理机构应为已开通程序化交易权限的客户设置专门的柜台系统访问权限,并对未开通程序化交易权限的客户实行柜台系统访问隔离管理。

5.期权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程序化交易的报告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期权管理机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填写《股票期权业务程序化交易报告表》。交易所可根据情况要求补充投资者尽职调查报告、系统测试报告、业务部门审批意见、合规部门或风险控制部门审批意见、业务协议等材料:

(一)期权管理机构自行进行程序交易;

(二)客户申请使用其自身、第三方或期权管理机构提供的交易软件或接口进行程序化交易,期权管理机构经审核认证后,拟为其开放程序化交易权限;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已申报的程序化交易账户发生以下信息变化时,期权管理机构应提前2个交易日向本所报告信息变化:

(一)账户资金来源发生变化;

(二)账户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账户内主要交易者信息发生变化;

(四)交易系统或订购系统服务器所在城市发生变化;

(五)程序交易软件信息发生重大变化;

(六)其他重大信息变化。

七、期权管理机构报告的程序化交易应基于真实的交易需求,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8.本所对期权管理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核查,如发现信息不完整或有疑问,将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交易日内反馈给期权管理机构,并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或相关说明。如果期权管理机构未能在5个交易日内收到交易所的反馈,注册账户可在提交之日起5个交易日后进行股票期权的程序化交易。

九、期权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程序化交易的运行监控,针对客户程序化交易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建立防范、发现和处置机制,自觉维护期权交易的正常秩序。

如果客户的程序化交易出现或可能出现异常,期权管理机构应根据与客户的约定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客户的交易权限和为客户提供紧急撤销服务。

十、投资者可通过期权管理机构向交易所申请注销程序化交易账户备案,注销备案后的账户不得在再次备案前进行程序化交易。

XI。期权经营机构或客户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本所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2月7日

来源:零度新闻网

标题:深交所发布关于股票期权程序化交易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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