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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泄漏案件呈上升趋势

三一重工(报价、询价)与中联重科(报价、询价)之间旷日持久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就是一个例子。

去年11月13日,互联网上一篇名为《工程机械行业的耻辱:三一重工三起爆炸商业间谍案》的帖子提到了三起间谍案:

2009年10月,三一重工成立新罗普咨询公司,非法窃取中联重科等34家同行的商业秘密;2011年6月,三一重工雇佣黑客组织攻击中联重科办公自动化系统窃取商业机密;2012年11月,三一重工在当地大学毕业生中发展商业间谍,并通过派遣间谍的技术手段窃取中联重科的商业秘密。

对此,三一重工宣传文化部长陈志廷回应称:“互联网上有很多针对我们的恶意攻击,我们感到困惑。等待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

中联重科今年6月公布了三家“间谍门”独立董事的调查结果,签约的四位独立董事分别是刘长坤、王志乐、连维增和钱。这是对媒体的积极回应。

记者试图询问去年发生在两家企业之间的一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该案件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并被湖南省汉寿县公安局立案调查,但结果并不令人满意。

本案概况是,犯罪嫌疑人三一重工员工黄、中联重科前员工甘涉嫌利用窃取中联重科员工账户的方法入侵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分公司售后服务计算机系统。犯罪嫌疑人刘是三一重工职工,在获得中联重科的业务信息数据后,涉嫌隐瞒犯罪所得。黄和刘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来改为取保候审;甘被汉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期满后被解除监视居住。

泄密:企业不可承受之重

对于此案,中联重科品牌宣传部长王表示:“我们将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进展主要是宣布。”

许律师分析说:“根据司法实践,公安机关在拘留37天之后,如果掌握的证据不足,就不可能申请检察院的逮捕证,必须改变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他认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证明工作非常复杂。从目前披露的进展来看,该案仍处于取证阶段,具体结果取决于下一步的调查。

不完全统计显示,2008年有200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2009年有253起。

在过去的两年里,虽然没有具体的统计数据,但在北京律师协会官方网站首都律师协会提供的北京大学法鲍法律检索系统中,《企业观察报》记者看到,中国法院判决文件数据库收集了917起涉及商业秘密的纠纷案件。

北京安立律师事务所的唐庆林是商业秘密法领域的资深律师,他说,该数据库收集的案件实际上只是中国所有案件的冰山一角。根据唐庆林的直觉,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平日受理的侵犯商业秘密的咨询也越来越多,涉及的地域范围越来越广,中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城市也开始出现。

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委员会委员、北京明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部主任许也对近年来的商业泄密事件深感震惊。许接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多年。由于此类案件难度大,审判周期长,接手一个案件往往需要动员整个团队一起完成,所以他们现在非常忙。

病例高发的四个主要原因

对此,唐庆林表示:“一个国家的经济形势越稳定、越好,其市场运作就越活跃,侵犯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法院收到的案件数量将相应增加。”这已在国外得到证实。

孔祥俊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查还显示,从2006年到2009年,北京、上海、江苏、山东和广东审结了100多起商业秘密案件,而浙江、海南、吉林、贵州等经济欠发达省市审结了50多起案件。

即使在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商业秘密案件也相对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福建省商业秘密案件高度集中在福州、厦门、泉州等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这三地受理的案件占福建省商业秘密纠纷的85%以上。广东法院受理的新商业秘密案件主要集中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其中深圳占33.34%。

商业秘密纠纷高发的第二个重要原因是与企业和个人的逐利欲望有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需要先进的技术来支撑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在绝望中,一些商业道德低下的企业或个人想走捷径,不惜违法,用低成本战略获取高技术秘密。”

徐新民说,商业秘密案件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技术秘密,如生产技术、核心设备参数、设计方案、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一是经营管理的秘密,如客户名单、产品价格体系构成、销售渠道、来源信息、管理诀窍、经营战略等。经过对审理案件的分析和总结,徐新民发现侵犯技术秘密的案件多于侵犯管理秘密的案件,尤其是在化工和制药行业。

泄密:企业不可承受之重

徐新民认为,在化工、医药等行业,如果企业采取正常的R&D方式,他们不仅需要具有一定R&D实力水平的优秀人才,还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进行旷日持久的R&D和经历一个漫长的技术升级过程。即便如此,许多企业经过多年努力仍会失败。走普通技术许可的道路也需要支付高额许可费。所以有些企业想走“吸纳主义”的捷径。

主要方式是从竞争对手的企业中高薪或优厚待遇吸引技术人员,并带着技术秘密到自己的公司工作。另一方面,他们直接花钱贿赂竞争对手公司的相关人员,窃取对方的技术秘密。

“我接手了一个案子。一名参与此案的工程师只是冒险窃取技术信息,然后卖给竞争对手以获取资金,最终落入法网。”唐庆林说道。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高发的第三个重要原因是法律处罚存在一些漏洞。

北京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蒋表示,多年来,在处理商业秘密案件中,出现了“以人为本”、“严惩不贷”的不正常现象。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下,一些不道德的市场主体经常滥用公共权力,以侵犯商业秘密的名义恶意攻击竞争对手。

江分析认为,一方面,在现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下,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取证难、证明难,许多权利人更难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有效救济,只能走刑事途径;另一方面,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过于猖獗,公共权力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时显得过多和过多的干预。这也导致一些不道德的市场参与者滥用公共权力恶意攻击竞争对手。

“在刑事诉讼中,在公安机关逮捕了侵权嫌疑人之后,为了证明他没有逮捕错人,或者为了避免因逮捕错人而造成的国家赔偿责任,他将尽力与他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沟通。千方百计得到对自己有利的鉴定结论,这样就很难保证办案的公正性,避免出现假案、错案。”徐新民说。

据徐新民说,这发生在他处理的案件中。一个公司的核心人才已经转移到竞争对手的企业,企业的负责人很担心。他认为员工的离职可能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于是试图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名义在各地逮捕他,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进而追究竞争对手的民事责任。

“尽管这是不公平竞争,但许多公司往往通过这种看似合法的方式和当地的保护因素获得成功。”但是,在目前的市场中,人才流动是一种正常的现象,技术人员的跳槽可能会带走企业的技术秘密,但他们不一定会使用这些秘密,他们在新单位的创造可能是基于个人的技术经验进行新的研发,或者是行业内已知技术的改进。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高发的第四个重要原因与许多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意识薄弱和企业员工法律观念淡漠有关。

唐庆林的研究结果显示,大多数企业缺乏有效的商业秘密内部管理机构,只有约20%的企业将商业秘密移交给知识产权部门或法律部门等专门机构进行管理;近60%的企业商业秘密被无故泄露或被他人窃取,给企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即使有保密部门,90%以上从事保密工作的人员都没有系统地学习过保密管理方法,不能有效地开展保密工作,所以保密部门形同虚设。

泄密:企业不可承受之重

唐庆林认为,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有必要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在一些高技术企业中,工程师非常有必要“跨越国界”学习一些法律知识,并且知道他们必须为泄露技术信息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企业不堪忍受的“多重亏损”模式

从2010年轰动全国的“力拓案”开始,中国企业开始关注商业秘密。包括胡士泰在内的四名被告获取了中国钢铁企业2009年进口铁矿石价格谈判的若干商业秘密,给中国钢铁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目的是掌握中国钢铁企业2009年国际铁矿石价格谈判策略,以便其力拓公司制定相应政策。

其中,首钢国际贸易公司、莱钢国际贸易公司等20多家单位预付货款超过10.18亿元,仅2009年下半年利息损失就达1170万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和收受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判处力拓案主角胡士泰有期徒刑10年。

力拓案所凸显的中国商业秘密的披露,引起了业内和业外的广泛关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位专家说:“力拓案只是冰山一角。事实上,不仅钢铁行业,中国的其他行业也有不同程度的商业秘密披露。”

徐新民认为,侵犯商业秘密事件对权利人的影响会因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服务周期、成熟度、市场前景、供求关系、功能和转让而有所不同。然而,一旦商业秘密被侵犯,权利人的竞争优势和竞争力可能丧失,商业信誉可能降低,市场供应量可能减少。在严重的情况下,企业也可能遭受损失,甚至破产。

根据公开数据,去年中国发生了30多起重大商业泄密事件。其中,东软集团(报价、咨询)因商业秘密泄露给公司损失超过4000万元。此外,亚马逊、江苏银行、苹果、三星、一号店等泄密案件也让涉案企业置身事外。

更重要的是,专家们认为商业泄密的高发生率实际上是一种各方都失败的模式。

徐新民认为,对于权利人来说,失去商业秘密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但对侵权人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一些企业似乎在短时间内获得了商业秘密,并依靠商业秘密获得了经济利益。但是,案件的侦破和审理也会对其商誉产生很大影响,从而影响其潜在的市场发展。同时,如果案件得到公正审理,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更重要的是,频繁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将对行业发展和市场竞争产生破坏性的负面作用。

泄密:企业不可承受之重

对此,中国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柳东根也表示赞同:“事实上,商业秘密不仅破坏了企业的免疫系统,也破坏了各个地区的商业环境。”他认为,目前,侵犯商业秘密正成为日益壮大的中小企业的“毒瘤”,侵蚀着每个企业的身体,从而迫使企业走向衰落。

无论是员工因企业自身管理不善而有意无意地泄露秘密,还是竞争对手非法窃取和泄露秘密,陷入困境的企业无疑将面临巨大的危机。因此,为了帮助企业提高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和能力,一些地方政府也采取了积极的行动。

“很多企业领导甚至政府部门都来咨询,邀请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讲座,企业也邀请我们帮助他们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唐庆林介绍说,江苏省委组织部拨出专项资金,委托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著名大学为江苏省本地企业家举办培训班。其中,商业秘密保护专项培训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旨在提升本地企业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能力,保持强劲的发展势头。这一举措受到企业的欢迎。

泄密:企业不可承受之重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五大特征

首先,学科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

侵权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企业员工、在与企业的经济交往中知悉商业秘密的人、以其他非法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的企业和个人。

二、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和难以发现的特点

大多数侵犯商业秘密的人追求商业秘密的可用价值。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其使用或转让一般处于保密状态,权利人难以及时发现。

第三,侵权客体广泛,难以认定

为了防止商业秘密被滥用,阻碍科学技术的流通,扰乱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必须符合的法律条件。然而,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商业秘密以及如何认定对方使用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通常情况下,由于无法提供证据或难以获得无法确定的信息,此类案件的审理时间较长,撤诉率和损失率相对较高。据孔祥俊统计,我国侵犯商业秘密民事一审案件的撤诉率为41.4%,高于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案件的撤诉率。此外,侵犯商业秘密民事一审案件的调解率低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

泄密:企业不可承受之重

第四,侵权手段多样化、智能化、高科技化

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为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但道路比魔术高一尺,这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越来越先进的侵权手段。间谍、窃听、截取信息等战争手段在商业竞争中被广泛使用。

5.技术信息是受打击最大的领域,侵权案件的数量也在增加

目前,我国涉及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多于涉及管理信息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技术信息商业秘密是系统的,涉及许多秘密点。一旦被竞争对手窃取,对权利人的影响是致命的一击。单就损失而言,就是几千万,甚至上亿、几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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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零度新闻网

标题:泄密:企业不可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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