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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吴晓彤

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和试点登记制度提供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促进创业板改革和试点登记制度的顺利进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唐鑫在接受《证券日报》专访时表示,《意见》的大部分条款都是对以往积极司法措施的重述和细化,特别是第一、三、七条,提出了新的理念和措施,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和投资者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第一条提出要依法妥善处理各类创业板相关案件,为加快形成融资功能齐全、基础体系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根据法律正确听取这六个字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没有人希望司法审判特别激进,法院必须有法律可循,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标准。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就不能合法适用。唐鑫说。

《意见》第三条规定,涉及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证券民商事案件实行登记制度的试点,实行集中管辖。为统一判断标准,确保创业板改革和试点登记制度顺利推进,试点登记制度下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强化投资者保护 最高法推出新概念、新举措

唐鑫说,集中管辖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交易所所在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专业水平较高,人才相对集中。能够正确、高效地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争议案件。其次,它还可以更好地从当地证券交易场所调查和收集证据,并保持方便的业务交流;第三,这也有助于克服可能的地方保护主义。

《意见》第七条提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责令违法违规主体承担证券民事责任。

整个第七条更为重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唐鑫表示,首先,严格履行发行人和控股股东的主要责任以及证券中介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验证和控制责任,有利于区分不同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注意义务的程度和免责条件,可以根据每个案例的事实进行详细分析。第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审计质询的每一次回复和公开承诺承担相应的欺诈法律责任,这是一项创新性的规定。第三,明确规定了保荐人特殊注意义务的标准,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风险进行客观、中立、全面的实质性验证。这是基于证券服务机构的特殊注意义务,保荐人独立注意义务的具体规定不同于证券法中服务机构的特殊注意义务,应该说后者的要求更高。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强化投资者保护 最高法推出新概念、新举措

此外,《意见》第八条强调证券审判信息化建设、信息手段和信息平台、信息对接。它在降低维权成本和保护投资者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唐鑫说。

(编辑沈明)

来源:零度新闻网

标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强化投资者保护 最高法推出新概念、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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