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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新型交通运输方式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对拼车、拼车、自行车等新型交通运输方式用户存款和预付资金管理的意见。反馈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4月3日。

《办法》规定,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保证金,如确需收取,应根据协议提供两种资金存放方式: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供用户选择。用户保证金属于用户,经营企业不得挪用。鼓励经营企业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费提供服务。

在用户押金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共用汽车的单笔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营运车辆自行车平均成本价的2%;共享自行车的单笔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自行车平均成本价的10%。

此外,企业应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收取押金的数量和扣除押金的条件,并在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和周期。

此外,企业、存管银行、合作银行等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应提供便捷的退款方式,及时退还用户存款,不得拒绝或拖延退款,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和技术门槛。

在用户预付费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企业收取用户预付费的总规模应与其服务能力相匹配,严禁收取超出服务能力的用户预付费。

共享自行车单用户账户预存资金不得超过100元;其他新运输方式的单用户账户预存金额不得超过8000元。

企业应建立用户预付资金准备金制度,不得低于用户预付资金余额的40%。此外,企业只能将用户的预付资金用于主营业务,不得将其用于房地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和其他借款用途。

关于企业专用存款账户用户存款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用户存款应按规定划入用户专用存款账户。

用户申请退还保证金时,存管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应在核对相关信息后于当日(最迟次日)退还保证金。用户原账户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提供用户身份信息、存款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户信息,存款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应当在返还前进行核对确认。

(封面图片来源:照片网)

来源:零度新闻网

标题:交通运输部:用户申请退还共享单车押金应于当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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